陈俊秀,王家庶,毛越煊
摘要(Abstract):
现有刑法与司法解释对操纵证券市场罪“情节严重”入罪标准中“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”罪量要素仅作出原则性规定,该罪量要素在理论和实践方面均存在风险和问题,且无法契合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人“滥用优势欺诈其他投资者”的行为本质。在保护证券市场管理秩序和其他投资者利益的法益视角下,宜将“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”罪量要素移出操纵证券市场罪“情节严重”入罪标准,并将其调整为本罪刑罚裁量的考量情节,在某一具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已被定罪的前提下,体现刑事处罚、量刑幅度与违法所得数额的正相关关系,使之在司法实践运用中契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。(1)
关键词(KeyWords): 操纵证券市场罪;罪量要素;法益侵害;情节严重;违法所得数额
基金项目(Foundation): 福建省社科规划项目“网络犯罪扩张的类型化规制研究”(FJ2021BF015)
作者(Author): 陈俊秀,王家庶,毛越煊
DOI: 10.19473/j.cnki.1008-4940.2024.06.005